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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rvice 服務

失物公告

  • 1

    於本館拾得遺失物,依規定於本館官網招領,招領期限為1個月。

  • 2

    拾得遺失物如經本館公告招領期限屆滿無人認領時,將依民法第803-807條規定辦理,交存本館所屬轄區之警察機關。

  • 3

    遺失物領取作業

    • 親自領取:

      1. 請事先洽詢本館服務台,詢問招領物品特徵,以利進行確認。
      2. 遺失人請出示可供查明身分之證正本,經本館核對無誤,並於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登錄相關資料及簽章後,予以發還。
    • 委託領取:

      1. 遺失人得填具委託書(請連結表單下載),委託專人領取。
      2. 受委託人請出示可供查明身分之證件正本,經本館核對無誤,並於遺失物招領登記表登錄相關資料及簽章後,予以發還。
  • 4

    領取時間:本館開館期間(上午9時00分至下午5時00分,每週三休館)。

    • 服務台電話:(04) 2462-7979 轉 9

    • 傳真號碼:(04) 2462-7879

相關文件下載

0820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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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時間:週一至週五 10:00-17: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