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物公告
於本館拾得遺失物,依規定於本館官網招領,招領期限為1個月。
拾得遺失物如經本館公告招領期限屆滿無人認領時,將依民法第803-807條規定辦理,交存本館所屬轄區之警察機關。
遺失物領取作業
親自領取:
委託領取:
領取時間:本館開館期間(上午9時00分至下午5時00分,每週三休館)。
服務台電話:(04) 2462-7979 轉 9
傳真號碼:(04) 2462-7879
相關文件下載
0820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.pdf
聯絡方式
工作時間:週一至週五 10:00-17: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