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物公告
于本馆拾得遗失物,依规定于本馆官网招领,招领期限为1个月。
拾得遗失物如经本馆公告招领期限届满无人认领时,将依民法第803-807条规定办理,交存本馆所属辖区之警察机关。
遗失物领取作业
亲自领取:
委托领取:
领取时间:本馆开馆期间(上午9时00分至下午5时00分,每周三休馆)。
服务台电话:(04) 2462-7979 转 9
传真号码:(04) 2462-7879
联络方式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 10:00-17: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