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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rvice 服务

失物公告

  • 1

    于本馆拾得遗失物,依规定于本馆官网招领,招领期限为1个月。

  • 2

    拾得遗失物如经本馆公告招领期限届满无人认领时,将依民法第803-807条规定办理,交存本馆所属辖区之警察机关。

  • 3

    遗失物领取作业

    • 亲自领取:

      1. 请事先洽询本馆服务台,询问招领物品特征,以利进行确认。
      2. 遗失人请出示可供查明身份之证正本,经本馆核对无误,并于遗失物招领登记表登录相关资料及签章后,予以发还。
    • 委托领取:

      1. 遗失人得填具委托书(请连结表单下载),委托专人领取。
      2. 受委托人请出示可供查明身份之证件正本,经本馆核对无误,并于遗失物招领登记表登录相关资料及签章后,予以发还。
  • 4

    领取时间:本馆开馆期间(上午9时00分至下午5时00分,每周三休馆)。

    • 服务台电话:(04) 2462-7979 转 9

    • 传真号码:(04) 2462-7879

联络方式
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 10:00-17:30